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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1

2013-05-07 12:13:19 字号: | |

 

  2014年公务员考试对法律常识的考核,虽然近两年试题的题量有所变化,但仍然是考查关键点之一。近年来,命题者更加注重对新法知识点的测查。在掌握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考点的基础上着重关注新法,同时公务员考试网专家根据历年考情推断2014年公务员联考中涉及法律知识的会考练习如下:

  1.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智力创作成果中不属于作品的是(   )。

  A.讲稿 B.魔术 C.地图 D.杂技

  2.我国现行宪法规定行使宪法解释权的机关是(   )。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全国人大主席团

  3.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利的情况是(   )。

  A、见义勇为 B、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 C、有特殊贡献 D、现役军人

  4.某甲出生在美国,父亲是中国人,母亲是美国人,父母定居在美国。根据中国国籍法的规定,关于某甲国籍的正确表述是(   )。

  A.具有中国国籍 B.具有双重国籍 C.无国籍 D.不具有中国国籍

  5.甲伪造古代货币若干,并用伪造的古代货币从他人手中购买摩托车一辆。甲的行为构成(   )。

  A.持有、使用假币罪

  B.诈骗罪

  C.伪造货币罪和诈骗罪

  D.伪造货币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

 

 

 

  【公务员考试网(www.gjgwy.org)参考答案及解析】

  1.B【解析】著作权的客体作品的范围。作品是著作权客体,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我国《著作权法》采用列举的形式规定了所要保护的作品的范围。本题中,A项讲稿作为文字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C项地图、D项杂技(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确定)等在著作权法中都明确列举作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只有B项魔术虽然也有创作成分,属于智力成果的范畴,但著作权法却没有列举,故B项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考生注意】该题不够严谨。《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中包括杂技艺术作品。在2002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对杂技艺术作品的解释中明确包括杂技、魔术、马戏等。按照理论上的解释,魔术、杂技都必须具有创造性,属于艺术作品范畴时,方可享有著作权。

  2.C【解析】全国人大只能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无权解释宪法。

  3.B【解析】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获得物质帮助。

  4.D【解析】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所以第2项是错误的。美国采出生地主义,甲具有美国国籍,即不具有中国国籍。 中国采用血统兼出生地标准。《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5.B【解析】伪造货币行为构成犯罪,应当是伪造流通的货币,故甲伪造古代货币用于骗取他人财物的,只能以诈骗罪一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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