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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记忆1

2013-06-20 18:36:17 字号: | |

  根据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的数据显示,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全国共有111.7万名考生参加,平均录取比例接近5:1,有些职位甚至出现了万里挑一的情况。距离新一轮的国考还有5个月左右的时间,很多有意于在年底的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中拼搏一把的考生们已经开始有条不紊地复习备考。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gjgwy.org/)根据考生在线咨询、邮箱、电话、微博等提问咨询,为考生整理汇总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答疑系统,供考生参考。

  近两年常识判断中的法律常识试题的题量有所变化,但仍然是考查重点之一。近年来,命题者更加注重对新法知识点的测查。在掌握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考点的基础上着重关注新法,同时公务员考试网专家根据历年考情推断2014年公务员考试中涉及法律知识如下:

  1、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行政监察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3、对下列情形,监察机关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4、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6、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7、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行政赔偿)

  8、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9、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10、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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