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地区网站:
考试类别: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常识辅导 > 法律 > 公务员考试常识之法律:案例分析题精选习题2

公务员考试常识之法律:案例分析题精选习题2

2013-06-21 17:37:59 字号: | |

  2013年大部分省份公务员笔试成绩已公布,下一个公考即为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预计将于2013年10月启动,11月笔试,考生目前还有6个月左右的备考时间,考生可查看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专题进行复习参考,制定符合自身要求的公务员备考计划,打有准备的仗。

  2014年公务员考试对法律常识的考核,虽然近两年试题的题量有所变化,但仍然是考查重点之一。近年来,命题者更加注重对新法知识点的测查。在掌握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考点的基础上着重关注新法,同时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gjgwy.org/)专家根据历年考情推断2014年公务员联考中涉及法律知识的会考练习如下:

  王某与甲公司于2004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40万元向甲公司购买1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06年2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某将30万元借款支付给甲公司后购回客车。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人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

  2005年6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李某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客车因严重受损被送往丁厂修理,需付费3万元。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唐某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后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则拒绝交车。2005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

  1.王某和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为( )。

  A.合伙关系

  B.委托关系

  C.雇佣关系

  D.委任关系

  2.关于乙银行对王某住房的抵押权的效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该住房为王某个人财产,抵押有效

  B.该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乙银行为善意,则抵押有效

  C.该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抵押有效

  D.该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抵押无效

  3.王某是否应当向李某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

  A.应当,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B.应当,王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C.不应当,王某没有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D.不应当,王某并非故意,不承担赔偿责任

  4.关于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违法,该车与案件无关

  B.该客车所有权属于王某,故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合法

  C.该客车所有权属于甲公司,故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违法

  D.该客车所有权属于甲公司,但该车与案件有关,故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合法

  .有关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说法正确的是( )。

  A.唐某违章驾驶,但没有造成重大事故,故不承担刑事责任

  B.唐某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C.唐某属于雇佣工,故应由王某承担刑事责任

  D.上说法都错误




  【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gjgwy.org/)解析】

  1.C【解析】王某聘请张某属于雇佣关系。《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在本案中,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入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很显然,张某未提供资金、实物等出资,也不承担风险。所以,王张二人之间未形成合伙关系。

  2.ACD【解析】在本案中,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价格转让;(三)转让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因此只要题目中的银行为善意,就符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形,故银行享有对该房屋的抵押权。

  3.AB【解析】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在本案中,李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王某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李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李某的死亡依据案情显然不是其自身原因或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鉴于李某已经死亡,王某应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受害方也可对王某提起侵权之诉。

  4.AB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93条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在本案中,王某与甲公司约定:“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但是,王某支付了大部分价款时对该车享有一定的权益,该车属于与案件有关的财产。

  5.B【解析】《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在本案中,货车驾驶员唐某违章驾驶,造成死亡一人的交通事故,并且其应对此事故负全责。所以,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地方公务员考试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官方微信
在线课程
国考专题
我要提问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