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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之法律:案例分析题精选习题6

2013-07-04 15:14:30 字号: | |

  随着公务员考试热持续升温,面对着社会就业延续的趋势,很多人选择“公考”之路。但是对于公务员考试又有多少人真正了解呢?根据公务员考试历年的发展过程,公务员考试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录用考试。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已经落下帷幕,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即将启动。预想报考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常会对公务员考试各方面的信息有着模糊不清的概念,甚至对自己到底是否符合报考条件等的问题也是持着怀疑的态度。有些考生也许会咨询有关部门,但是有关部门的回复也是模糊不清。那么我们抱怨归抱怨,要参加公务员考试,必须去解决这样的问题。考生们可参考国家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gjgwy.org/)特制作公务员考试解惑百科全书,为广大考生进行全方面的解惑关于公务员考试存在的各种问题。

  2014年公务员考试对法律常识的考核,虽然近两年试题的题量有所变化,但仍然是考查重点之一。近年来,命题者更加注重对新法知识点的测查。在掌握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考点的基础上着重关注新法。考生在复习时必不可少的就是根据考试大纲来备考复习,因为考试大纲是考生复习备考的最权威依据,所以考生一定要选择比较正规、权威的教材,考生可结合国考教材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教材(http://www.gjgwy.org/201303/2258.html)备考,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专家根据历年考情推断2014年公务员联考中涉及法律知识的会考练习如下:

  【案例分析题】

  郭甲(女)与张乙(男)于1985年6月结婚,生有两个女孩,自1987年起,郭有精神失常表现。1987年12月20日住进县精神病医院,经诊断患有癔病。1988年2月又住进县病医院,后又连续数次住院,均诊断为精神分裂症。1991年12月17日,郭甲与张乙达成离婚协议,填写了离婚申请登记书,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了适当处理。芳草湖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以县民政局的名义给郭甲和张乙发了离婚证。后郭甲的弟弟以其姐姐患有精神病为由,认为芳草湖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给离婚证违法,向县民政局申诉。

  问:①本案中复议机关是谁?

  ②对离婚登记不服能否申请复议?

  【解析】

  ①复议机关应是县民政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从本案情况看,芳草湖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显然不具有法定的进行婚姻登记的权力。其权力来自县民政局的委托。因为根据《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婚姻登记的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没有规定某一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可以进行婚姻登记。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据此规定,本案的复议机关不应是县民政局,而是县民政局的上一级民政机关。

  ②对离婚登记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的,可以申请复议。婚姻自主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政部门是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定主管机关,其依职权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涉及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行使,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为不服,当然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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