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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练习十七

2013-07-06 21:46:35 字号: | |

  2013年大部分省份公务员笔试成绩已公布,下一个公考即为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预计将于2013年10月启动,11月笔试,考生目前还有6个月左右的备考时间,考生可查看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专题进行复习参考,制定符合自身要求的公务员备考计划,打有准备的仗。

  2014年公务员考试对法律常识的考核,虽然近两年试题的题量有所变化,但仍然是考查重点之一。近年来,命题者更加注重对新法知识点的测查。在掌握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考点的基础上着重关注新法,在此国家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gjgwy.org/)专家提醒考生要选择最新的《公务员考试备考教材》(http://www.gjgwy.org/201303/2259.html)复习,该教材是依据最新公务员考试大纲编写,教材内容更新及时,确保考生掌握最新的考试知识,除此之外,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的增补资料还将一般教材难以涵盖的内容打包赠送,对考生的知识进行有机补充。现根据历年考情推断2014年公务员联考中涉及法律知识的会考练习如下:

  1.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实践性的行为有()。

  A.租贷

  B.加工承揽

  C.定金担保

  D.借贷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应当是()。

  A.尚未发生的事实

  B.将来能够发生的事实

  C.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将来能否发生的事实

  D.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

  3.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A.先发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权

  4.出租人在租凭期内对于租凭物()。

  A.不得转让给第三人

  B.可以取回自己使用

  C.可以转让给第三人,并解除租凭合同

  D.可以转让给第三人,但租凭合同对新所有人继续有效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专利授权方法的是()。

  A.字典编撰方法

  B.葡萄酒酿造方法

  C.癌症治疗方法

  D.盆景裁培方法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gjgwy.org/)参考答案及解析】

  1.CD【解析】此题测试民事法律行为中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问题。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可分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指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求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其中交付实物的行为是此类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租赁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租赁物交付他方使用、受益,他方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间届满时返还原物的法律行为,属于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加工承揽,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按照他方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定金担保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未履行之前,在应给付数额内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形式,属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借贷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无偿交付他人使用,他方于使用后返还其所借原物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因此此题选CD。

  2.ACD【解析】此题测试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要求问题。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和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约定的客观情况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才构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所附条件,发挥其产生或终止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⑴条件应当是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⑵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具有或然性;⑶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具有意定性;⑷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具有合法性;⑸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具有特定的目的性。因此此题选ACD。

  3.C【解析】此题测试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问题。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⑴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权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⑵不安抗辩权,即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此题中甲是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乙是后履行债务的一方,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危及到甲的债权。对此甲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此此题选C。

  4.D【解析】此题测试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对租赁物的处分权问题。租赁合同只是将租赁物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而租赁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仍属于出租人。因此出租人有权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但须注意,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售租赁物的行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与买受人之间的租赁关系自买卖合同成立后继续有效,即原则。另外,承租人享有先买权,即承租人在出卖其租赁物是应事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此题选D。

  5.C【解析】此题测试专利权客体范围问题。专利权的客体是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各种对象。《专利法》明确规定了不属于专利授权范围的无限内容,具体为: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其中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选项中只有癌症治疗方法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属于专利权客体,不能授予专利权。因此此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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