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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之法律:案例分析题精选习题11

2013-07-16 21:44:22 字号: | |

  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已经落下帷幕,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即将启动。预想报考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常会对公务员考试各方面的信息有着模糊不清的概念,甚至对自己到底是否符合报考条件等的问题也是持着怀疑的态度。有些考生也许会咨询有关部门,但是有关部门的回复也是模糊不清。那么我们抱怨归抱怨,要参加公务员考试,必须去解决这样的问题。考生们可参考国家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gjgwy.org/)特制作公务员考试解惑百科全书,为广大考生进行全方面的解惑关于公务员考试存在的各种问题。

  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对法律常识的考核,虽然近两年试题的题量有所变化,但仍然是考查重点之一。近年来,命题者更加注重对新法知识点的测查。在掌握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考点的基础上着重关注新法。考生在复习时必不可少的就是根据考试大纲来备考复习,因为考试大纲是考生复习备考的最权威依据,所以考生一定要选择比较正规、权威的教材,考生可结合国考教材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教材(http://www.gjgwy.org/201303/2258.html)备考,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专家根据历年考情推断2014年公务员联考中涉及法律知识的会考练习如下:

  【案例分析题】

  潘某系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国有)特艺科、包装科业务员。某年某月,某印刷社找潘某,要求调拨纸张给该社。潘提出白版纸、玻璃纸每令分别加收15元和25元“奖金”。印刷社领导研究认为,即使付“奖金”,也比买高价纸张便宜,便同意潘的要求,印刷社先后9次向潘买纸,潘本人从中获款1万多元。另外,潘某还违反规定,先后五次向另一印刷厂低价卖出30多吨白版纸,从中获诹好处费1万多元。

  问:潘某前后两次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解析】

  潘某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潘某的职责就是管理纸张的销售,他在销售过程中,巧立名目,从中索取“奖金”和接受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再者,新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潘某正好具备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符合受贿罪的主体特征。所以,被告人潘某构成了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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