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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记忆16

2013-08-15 09:12:09 字号: | |

  进入八月份,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备考也进入了强化复习阶段。在这个阶段考生们要注意平衡各科的复习时间,在关键点复习行测的同时,务必同时保证申论充足时间的备考,不可有偏科现象这样才能为后期的复习减压,打下良好的基础。对于应届毕业生来说,暑期是黄金期。

  从往年试卷来看,国家公务员考试试卷中70%的题目都是对基础知识,基础能力的考查。这就要求在复习的时候一定要对教材中的基本概念以及解题基本方法有一个足够的重视,切不可似是而非,模模糊糊。怎样才算完成了基础阶段的学习呢?国家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gjgwy.org/)建议考生教材至少过一遍,教材中基础例题的解题思路要非常清晰,能够独立完成。不要急于做试卷,着重夯实基础。对公务员考试内容进行系统的学习,了解公务员考查知识的完整体系,构建知识架构,了解学习的各部分内容及知识系统,掌握各种题型的解题思路及方法技巧。

  在基础的教材中,各种题型都有,可以让刚接触公务员考试的同学对题型有大概的了解,且难度适中,讲解详细,适合刚入手的同学。但是专家提醒考生注意的是,现在市面上有形形色色的教材,考生在选择教材的时候一定要选达到公务员考试难度的教材,难度偏低或偏高的教材都会影响考生的复习进度与质量,建议考生选择《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教材》(http://www.gjgwy.org/201303/2258.html)。

  接下来从现阶段的复习进度分析,此前对教材基础知识学习如果顺利完成的考生,那么就可以利用暑期进行一个综合检测。以明确自己知识框架和知识点的把握,题型方法的掌握是否过关。找到自己“最短的那块木板”,然后反馈到教材中,再一次看看这些内容的来龙去脉。

  近两年常识判断中的法律常识试题的题量有所变化,但仍然是考查关键点之一。近年来,命题者更加注重对新法知识点的测查。在掌握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考点的基础上着重关注新法,同时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专家根据历年考情推断2014年公务员考试中涉及法律知识如下:

  1.关于缓刑的说法,错误的是(    )。

  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B.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C.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张某犯抢劫罪和强奸罪,法院判处其抢劫罪14年有期徒刑,强奸罪12年有期徒刑,对张某实行数罪并罚,则其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不得超过(    )年。

  A.20年

  B.25年

  C.26年

  D.30年

  3.关于查封、扣押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但可以合理使用

  B.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C.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D.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4.张家有甲、乙、丙三兄弟,甲幼年时被送给赵某作养子。甲结婚时,赵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导致该房屋被烧毁。甲的生母就将其住房腾出一间让甲夫妇及赵某居住。不久,甲的生母病故,对于甲的生母的遗产,有继承权的是(    )。

  A.乙和丙

  B.甲、乙和丙

  C.乙、丙和赵某

  D.甲、乙、丙和赵某

  5.某甲故意在某乙家的狗旁边鸣笛,致使拴在门边的狗受惊后挣脱锁链,冲出去咬伤了行人某丙,则(    )。

  A.某丙只能要求某甲承担赔偿责任

  B.某丙既可以要求某甲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某乙承担赔偿责任

  C.某甲只能要求某乙承担赔偿责任

  D.某甲、某乙对某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www.gjgwy.org)解析】

  1.D【解析】《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注意,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必须还有情节严重的条件。故D项错误。

  2.A【解析】《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题中张某总和刑期为26年,没有超过35年,故对其数罪并罚最高不得超过20年。

  3.B【解析】《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故AD错误。第23条规定,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B项说法正确。第25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C项错误。

  4.A【解析】根据我国收养法,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对生父母没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生父母对养子女没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相互之间也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所以本题中甲没有权利继承生母的遗产。

  5.B【解析】《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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