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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记忆17

2013-08-17 09:09:00 字号: | |

  进入八月份,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备考也进入了强化复习阶段。在这个阶段考生们要注意平衡各科的复习时间,在重点复习行测的同时,务必同时保证申论充足时间的备考,不可有偏科现象这样才能为后期的复习减压,打下良好的基础。对于应届毕业生来说,暑期是黄金期。

  从历年真题来看,国家公务员考试试卷中70%的题目都是对基础知识,基础能力的考查。这就要求在复习的时候一定要对教材中的基本概念以及解题基本方法有一个足够的重视,切不可似是而非,模模糊糊。怎样才算完成了基础阶段的学习呢?国家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gjgwy.org/)建议考生教材至少过一遍,教材中基础例题的解题思路要非常清晰,能够独立完成。不要急于做真题,着重夯实基础。对公务员考试内容进行系统的学习,了解公务员考查知识的完整体系,构建知识架构,了解学习的各部分内容及知识系统,掌握各种题型的解题思路及方法技巧。

  在基础的教材中,各种题型都有,可以让刚接触公务员考试的同学对题型有大概的了解,且难度适中,讲解详细,适合刚入手的同学。但是专家提醒考生注意的是,现在市面上有形形色色的教材,考生在选择教材的时候一定要选达到公务员考试难度的教材,难度偏低或偏高的教材都会影响考生的复习进度与质量,建议考生选择《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教材》(http://www.gjgwy.org/201303/2258.html)。

  接下来从现阶段的复习进度分析,此前对教材基础知识学习如果顺利完成的考生,那么就可以利用暑期进行一个综合检测。以明确自己知识框架和知识点的把握,题型方法的掌握是否过关。找到自己“最短的那块木板”,然后反馈到教材中,再一次看看这些内容的来龙去脉。

  近两年常识判断中的法律常识试题的题量有所变化,但仍然是考查重点之一。近年来,命题者更加注重对新法知识点的测查。在掌握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考点的基础上着重关注新法,同时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专家根据历年考情推断2014年公务员考试中涉及法律知识如下:
  1.下列合同中,当事人不能行使留置权的是( )。
  A.借款合同                     B.运输合同
  C.承揽合同                     D.行纪合同
  2.买卖合同不属于( )。
  A.双务合同                     B.不要式合同
  C.有偿合同                     D.实践性合同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会议的主持者是( )。
  A.大会执行主席                                 B.大会主席团
  C.国家主席                                     D.委员长
  4.某甲出生在美国,父亲是中国人,母亲是美国人,父母定居在美国。根据中国国籍法的规定,关于某甲国籍的正确表述是( )。
  A.具有中国国籍                            B.具有双重国籍
  C.无国籍                                  D.不具有中国国籍
  5.我国现行宪法规定行使宪法解释权的机关是( )。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全国人大主席团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www.gjgwy.org)解析】
  1.A【解析】知识点是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留置权是通过赋予权利人控制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他物权。留置权的法定物权性决定,法律必须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根据《担保法》、《合同法》,只有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发生留置权。其他债权关系都不会产生留置权。本题中,A项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内容是转移货币所有权,故欠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注:留置权与动产质权不同,主要表现在性质、成立条件和权利实现方式等方面。还要注意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具体表现在目的、性质、内容、成立条件等方面。
  2.D【解析】知识点是买卖合同的特征。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是有特定含义的,其本质特征是转移物的所有权,对方支付价款。其转移的标的物一定是物,如果是技术,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处理,不属于买卖合同。在备选答案中,明显不属于买卖合同特征的就是D项,买卖合同当事人一经约定,合同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而不是等到实物交付。故正确答案是D项。
  3.B【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6条的规定,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议的执行主席是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的。
  【考生注意】不要认为全国人大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开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能行使职权。
  4.D【解析】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所以第2项是错误的。美国采出生地主义,甲具有美国国籍,即不具有中国国籍。 中国采用血统兼出生地标准。
  5.C【解析】全国人大只能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无权解释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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