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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经济法知识(一)

2013-09-09 09:34:13 字号: | | 推荐课程

  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即将拉开序幕,考生们也都在紧张的国考复习中,正所谓一年一次的大考竞争太激烈只能全力以赴。考生在复习时可结合国考教材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教材备考。近年来,命题者更加注重对新法知识点的测查。在掌握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考点的基础上着重关注新法。

  一、经济法总论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它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财物赠予关系、财产继承关系等虽然是经济关系,但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经济法律关系、人身关系等不是经济关系,更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三)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它的调整对象有特定的范围,它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且其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第二,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三,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第四,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四)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

  1.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通常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应采取如下结构:

  (1)企业组织管理法。企业组织管理法是调整在企业内部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市场管理法。市场管理法是在调整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调整在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渊源的种类根据法的创制方式的不同,可将法划分为制定法和非制定法。制定法即成文法,非制定法即不成文法。

  第一,制定法。制定法是以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法。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等。

  第二,非制定法。非制定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

  (五)经济法主体

  1、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它既是经济权利的享受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

  2、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1)经济法主体的权利

  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职权,即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经济职权,指国家机构依法行使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时所享有的经济管理权力和经济管理责任。它是国家机构领导和组织管理国民经济的职能在法律上的表现。

  (2)经济法主体的义务

  国家机构的义务包括:①正确履行经济职权和恪尽职守的义务;②积极履行经济职权和做好服务性管理工作的义务;③严格履行经济职权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企业的义务包括:①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义务;②接受和服从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管理和监督的义务;③依法纳税的义务;④企业对社会的义务;⑤企业对职工的义务。

  (3)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即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而依法应当由经济法主体及其责任人员承担的法律后果。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基本类型有: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其实现式包括:国家制裁、社会制裁和组织内部制裁。

二、反垄断法 

  (一)垄断和反垄断法

  垄断,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和协同行动,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者控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济活动,在某一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行为。垄断行为有两个特征:一是危害性,即这种行为和状态将会导致某一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竞争受到实质性的限制和损害;二是违法性,即这种行为和状态是违反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的。

  反垄断法是指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企业和企业联合组织相互间竞争关系的律规范的总和。

  (二)反垄断法律体系的主要实体内容

  (1)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

  (2)对禁止协议的规制。禁止垄断协议是各国反垄断法的通例。

  (3)对企业兼并的规制。主要包括兼并的申报制度、申报的批准制度以及监督管理制度等内容。

  (4)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5)反垄断法的豁免条款。一般而言,被豁免的行为是无害的垄断行为。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性质与特征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整和规范,确立竞争规则,从而保护和促进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仿冒行为

  假冒仿冒行为又称商业混同行为,它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性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误购目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的引人误解的虚假的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倾销行为

  倾销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6、搭售与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所谓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为条件,或者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7、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推销的行为,主要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两种形式。

  8、商业诽谤行为

  商业诽谤行为也称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前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9、违反法律规定的招投标行为

  违反法律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10、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行为即为限制竞争行为。

  11、政府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

  政府部门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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