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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战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习题精讲(五十一)

2013-10-20 13:36:18 字号: | | 推荐课程

  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已经开始,据悉本次招录共有130多个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加,计划招录1.9万余人。考生报名主要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报名时间为2013年10月16日至24日。公共科目笔试定于2013年11月24日在全国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和个别较大的城市同时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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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在即,考生辅导须循序渐进,制定有效的复习备考计划,在结合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教材进行复习时还需定期在新私学智能培训系统进行学习成果的测试,哪里不会补哪里,帮助考生快速提高考试分数。

  公司的一般规定

  一、公司的设立

  根据《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三、公司的住所

  《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四、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六、分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七、公司对外投资

  《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八、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一)公司的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一是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二)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人分立后,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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