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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民法学知识点

2013-12-04 09:54:00 字号: | | 推荐课程:

  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已经在十一月份结束,那么,在接下来的时间里,针对各省考考生要怎么制定复习计划,怎样做好考前准备呢?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面对竞争日益激烈公务员考试现状,考生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在2014年各省公务员备考里做到高效备考尤为重要。全国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gjgwy.org/)建议考生结合公务员考试备考教材制定备考计划,该教材是严格依据公务员考试大纲编写的公职类教材,教材中选用的例题均为近几年的省公务员考试经典题型(公务员考试备考教材中心:http://www.gwyscs.com/index.php)。

  参考2013年公务员考试大纲,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关键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常识判断涉及的内容可谓广泛,下面公务员考试网针对常识法律部分中的民法来讲解此题型的考查特征及命题预测。

  一、常识法律部分民法考查特征及复习方法

  法律部分在2007、2008年是考查的关键点,近两年有下降的趋势,但是公务员考试在考查方式上有回旋上升的趋势,所以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对法律部分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法律部分的考查范围包括法理学、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微模块,建议广大考生有微模块的意识,一定要抓住基础知识、基本理论来进行复习。

  公务员考试网建议考生在民法的复习备考的过程中,首先要扎实掌握民法基本理论,领会基本理论和基础法条,其次,在掌握基础知识后通过试卷进行练习和巩固。最后,再次进行强化,突出关键点,查漏补缺。

  二、常识法律部分民法学命题预测

  (一)、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除了要掌握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还需要关键点掌握其分类。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比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他的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依照继承人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继承方式,又称无遗嘱继承。

  1、法定继承人包括: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遗产继承方式: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三)、人身权

  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

  人身权的分类:

  1、人格权

  ①生命权。②身体权。③健康权。④姓名权与名称权。⑤名誉权。⑥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⑦隐私权。

  2.身份权

  ①亲权②配偶权④荣誉权

  三、其它的关键点

  类似的考查关键点和考查方式还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主体、监护、法人、民事法律行为、物权法基本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人格权、身份权、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继承人、特殊侵权。

  总之,民法部分的备考必须掌握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同时配合一定的试卷的练习,通过试卷把握其关键点,将知识点和试卷紧密的结合起来, 固化知识点,才能取得较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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