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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法律常识习题(11)

2013-12-30 17:14:58 字号: | | 推荐课程

  2014年国考已经结束,目前考生们的关注点需要调整一下方向了,2014年的全国各省考试即将开始,错过国考的考生们现在可以开始准备了。在复习开始之初全国公务员考试网建议考生们选用权威出版社出版的省考教材,这不仅是保证了书的质量更保证考生的复习效果。特此推荐考生在正规的公务员考试教材中心选购各省考系列公务员考试备考教材。现全国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gjgwy.org/)结合各省公务员考试备考教材为广大考生支招,教你如何快速掌握常识判断的知识点。

  1.公务员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不应予以辞退?( )

  A.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B.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C.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D.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7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

  2.下列各项中,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 )。

  A.乡、镇人民政府       B.公安派出所

  C.街道办事处       D.国务院办公厅

  3.公务员本人申请并经批准可以自愿提前退休的条件不包括( )。

  A.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B.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C.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D.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4.潘某不服某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卫生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潘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一周后,卫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处罚决定相同的决定。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潘某可以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该案

  B.潘某可以对法院所作的准予撤诉裁定提出上诉

  C.潘某可以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准予撤诉的裁定

  D.潘某可以对卫生局新的处罚决定提起诉讼

  5.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下列哪一行为人民法院须征得原告同意才能实施?( )

  A.允许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B.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C.追加被告

  D.决定合并审理


 

  【全国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gjgwy.org/)】

  1.【答案】D。解析:《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综上,D不符合辞退条件,应选。

  2.【答案】D。解析:国务院办公厅是国务院的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乡政府是一级政府,A不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公安派出所在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具有处罚权,作出此决定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B不选。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C不选。国务院办公厅是国务院的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D应选。

  3.【答案】B。解析:《公务员法》第88条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可知B项不是申请自愿提前退休的条件。

  4.【答案】D。解析:A项错误。由于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准予撤诉的裁定,诉讼程序已经终结,所以潘某不能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该案。

  B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本题目中人民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并没有任何错误,所以潘某既不能对法院所作的准予撤诉裁定提出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准予撤诉的裁定。

  C项错误。理由同B。

  D项正确。卫生局在案例结束后,又作了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行为,属于一个新的行政行为,潘某可以对卫生局新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5.【答案】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23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另参见该解释第46条、第50条,《行政诉讼法》第27条。
 

  上期回顾:2014年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法律常识习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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