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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海市考录公务员(选调生)体检公告

2015-07-10 14:04:37 字号: | | 推荐资料 广西公务员考试备考教材

  北海市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体检公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现将北海市公务员(选调生)录用体检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人员名单

  根据职位计划录用人数与体检人选1:1的比例,按照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笔试合格总成绩(含照顾加分)+面试合格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综合成绩相同时,以面试成绩高的确定为人选;综合成绩、面试成绩都相同时,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确定为人选),确定杜元午等289人为我市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体检人员(名单见附件1)。入围体检的考生由招录单位发放体检通知书。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和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非公安专业人员须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合格者方能进行体检。

  请入围体检的考生认真阅读《公务员录用体检考生须知》(见附件2),于体检当天上午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笔试准考证、体检通知书、1张一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以及体检费按时到达集中地点参加体检,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二、体检集中时间和集中地点

  体检集中时间:2015年7月16日或17日上午7:30前(具体体检时间见体检通知书)

  体检集中地点:北海市第一中学解放路校区正门(北海市北部湾路与文明路交汇处,国通大厦旁)。

  三、体检项目及标准

  体检项目及标准按照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5〕29号)、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7〕37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9号)以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规定执行。

  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人民警察等招录职位,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32号)、《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里矫正类职位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3〕13号)和《关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狱医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3〕20号)等规定执行。

  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的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当场告知考生并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当场告知考生并安排当场复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当日、当场复检只能进行1次,仍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项目,不再择日进行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论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我市体检组织机关提交复检书面申请。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除当日、当场复检项目外,复检项目须严格保密。

  考生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四、体检人选递补

  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资格的,从同一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五、其他

  (一)体检所产生的费用由考生个人自理,体检费约为400元。

  (二)根据人社部发[2009]126号文件规定,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病史的,给予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取消本次录用资格并给予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三)本公告发布后5天内,自愿放弃体检资格的考生应及时向体检组织机关提供书面申请。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中共北海市委组织部:0779—3186288

  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779—2021979

  附件:

  1.北海市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入围体检人员名单

  2.公务员(选调生)录用体检考生须知

  中共北海市委组织部

  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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