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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西朔州市人民政府招聘教师简章

2016-03-28 09:25:00 字号: | |
  2016年朔州市人民政府公开招聘教师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我县教育健康发展,县政府决定于2016年3月26日,参加山西师范大学招聘会,面向社会为一中招聘教师。
  
  一、招聘名额为14名
  
  其中:语文3名、数学2名、英语1名、物理2名、化学1名、
  
  生物1名、政治1名、地理1名、心理2名。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选拔(公开招聘名额、公开招聘条件、公开招聘程序、公开招聘结果),公平竞争,公正录用的原则。
  
  2、坚持德才兼备,全面考核的原则。
  
  3、坚持按程序操作,分科目积分排序,择优聘用的原则。
  
  4、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经笔试、面试、体检考核,保证质量。
  
  三、招聘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立志从事教师工作。
  
  2、师范类院校或综合大学毕业的研究生,若研究生人选不足,可放宽到应届师范大学本科毕业生。国家教育部直属的六所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毕业的免费师范本科生优先聘用。
  
  3、取得高中教师资格证。
  
  4、所学专业必须与拟聘专业对应。
  
  5、身体健康。
  
  6、年龄要求:本科25周岁以下(1991年7月1日以后出生);研究生30周岁以下。(1986年7月1日以后出生)。
  
  7、不限户籍。
  
  四、招聘程序
  
  1、报名:
  
  (1)报名时间:2016年3月26日上午。
  
  (2)报名地点:山西师大校园招聘会应县一中招聘摊位。
  
  (3)报名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二代身份证、毕业生自荐表、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就业报到证、荣誉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一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3张。尚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应届毕业生,可先提交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学历、学位证明,待办理聘用手续时交招聘工作组审查。同时提供由学生所在学校教务处出具的本人在校成绩档案表。
  
  2、资格审查
  
  招聘工作组根据招聘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试对象。
  
  3、考试
  
  招聘教师的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1)笔试(100分)
  
  开考比例必须达到拟聘人数的1:3以上方可开考,达不到比例按规定核减或取消名额。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笔试时间为3月26日下午3时——5时。笔试合格线为60分,笔试的主要内容为所报学科知识、教育教学理论、教育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笔试成绩当场及时公布。并在山西师大校园内按1:3的比例公布面试名单,并将面试时间、地点、方式告知考生。
  
  (2)面试(100分)
  
  面试通过讲课形式进行,讲课以现行教材为主,考查其基本素质、基本教学能力等。面试按照笔试合格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不少于1:3比例确定。面试时间为3月27日上午8:30时开始,讲课内容由应聘者根据自己报考的学科抽签确定,每人讲课限时20分钟,备课60分钟,讲课顺序随机抽签确定。面试合格线为6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示。
  
  4、初步确定拟聘人选:根据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x60%、面试成绩40%各类成绩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高分到低分排名确定拟聘人选。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名次时,优先聘用面试成绩高者;如面试成绩也相同,再优先聘用学历高者,若同等学历并列者,优先聘用国家教育部直属的六所师范大学毕业生。确定拟聘人选后即时在山西师大校园内公示。并发布到“应县公众信息网”和“应县一中网站”。
  
  5、考察:主要考察拟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考察不合格不递补。
  
  6、体检: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拟聘人员依据教师体检标准进行身体检查,体检地点在应县人民医院,对体检不合格者取消拟聘资格,并公示结果。体检不合格不递补。
  
  7、招聘教师领导组根据招聘方案、有关政策规定择优确定拟聘人选。
  
  8、公示无异议的以单位正式文件上报教育局及县人社局、编办进行审核、批复。
  
  9、应聘教师必须按时报到,若在规定时间不报到,取消其聘用资格。
  
  五、聘用后待遇
  
  聘用教师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按国家规定的相关学历工资标准执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由教育、人事、编办等部门办理正式入编手续。
  
  六、纪律要求
  
  1、报名人员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
  
  2、如在笔试、面试中有作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应聘资格。
  
  3、招聘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工作人员如有徇私舞弊、把关不严、办事不公、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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