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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西藏自治区公安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2016-03-28 11:34:21 字号: | |
  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度西藏自治区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录数量
  
  此次考录计划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400人,录用人员全部充实到我区公安机关一线执法部门。其中:自治区公安厅40人,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5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拉萨市公安机关23人,日喀则市公安机关44人,山南地区公安机关39人,林芝市公安机关41人,昌都市公安机关53人,那曲地区公安机关55人,阿里地区公安机关100人。
  
  二、考录对象
  
  考录对象为2016年我区生源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
  
  三、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时期西藏工作指导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身体健康。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有关规定。乙肝病源携带者不得报考特警岗位。
  
  4、报考自治区公安厅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年龄须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放宽至40周岁;报考地市及以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年龄须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放宽至35周岁;报考特警职位的考生,年龄须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6年3月25日。
  
  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6、符合公务员考录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没有达到毕业条件,不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
  
  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6、其他不符合人民警察录用条件的。
  
  四、报考注意事项
  
  (一)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此次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招警考试,也可报名参加2016年我区高校毕业生第一批公开考录,但只能选择报名参加其中一项考试。
  
  (二)符合报考资格条件但未报名参加此次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招警考试的考生,今后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不享受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有关政策。
  
  五、报名与资格初审
  
  (一)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2016年3月25日18:00—27日18:00。
  
  (二)报名方式
  
  本次报名采用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考生登录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http://www.xz.hrss.gov.cn)进行报名。
  
  (三)报名资格初审
  
  1、由自治区考录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2、资格初审合格的人员参加笔试。
  
  (四)网上下载准考证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于2016年4月18日-22日登录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五)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须认真选择考试地点,经报名资格审核通过后不能更改相关信息。
  
  2、部属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在报名时,不选择考试地点。
  
  3、报名时,考生须按要求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宽度2-3厘米,高度3-4厘米,大小200KB以下)。
  
  (六)报名费
  
  此次考录免收报名费。
  
  六、笔试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笔试。
  
  (一)笔试时间和笔试科目
  
  笔试时间为2016年4月23日-24日。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两项,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门。具体安排为:
  
  4月23日上午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4月23日下午14:00—16:30  申论
  
  4月24日上午09:00—11:00  专业科目
  
  (二)笔试地点
  
  此次笔试,在西藏拉萨、四川泸州、浙江杭州均设考点。部属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由院校所在地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设置考点。具体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三)笔试总成绩计算和查询
  
  1、考生笔试总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专业科目各占40%、30%、30%的比例合成。具体计算办法为: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100)×40%×300+(申论成绩÷100)×30%×300+(专业科目成绩÷100)×30%×300。
  
  2、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在按有关比例和计算办法合成后的笔试总成绩上实行加分。
  
  3、考生登录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查询此次考录笔试总成绩。
  
  (四)加分政策
  
  1、对在校就读期间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表彰的高校毕业生,获得一项(次)的,笔试总成绩加10分;获得两项(次)及以上的,每次再各加5分,但笔试总成绩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0分。
  
  2、对被评为我区县级以上“先进双联户”的家庭中符合报考我区高校毕业生公开考录条件的直系子女予以加分。其中,县级“先进双联户”家庭直系子女加5分;地区级“先进双联户” 家庭直系子女加10分;自治区级“先进双联户” 家庭直系子女加15分。对被评为两项(次)以上“先进双联户”家庭直系子女,按最高分值加分,不累计加分。
  
  3、对符合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笔试总成绩累计加分不得超过30分。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于2016年4月10日前将本人或家庭获奖相关材料提交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其中,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表彰的高校毕业生到自治区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登记备案;被评为我区县级以上“先进双联户”的家庭直系子女到自治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备案。自治区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自治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对考生提交的获奖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人员名单和加分情况报自治区公务员局职位管理与考试录用处汇总。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在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七、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一)报名参加笔试人员参加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工作一并进行,面试成绩原则上不计入考试总成绩。体检和体能测评工作由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总体负责,体检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规定执行。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等规定执行。
  
  (二)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时间和地点通过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另行通知,考生毕业返藏后统一在拉萨组织实施。相关费用考生自理。
  
  八、考察政审
  
  报名参加笔试人员须登录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下载并填写《西藏自治区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审表》。对考生本人进行政审的同时,还对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要影响的旁系血亲逐人进行政审。其中考生与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要影响的旁系血亲户口分离的,须提交考生本人的《西藏自治区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审表》及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要影响的旁系血亲政审材料;考生户口挂靠在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要影响的旁系血亲名下的,只提交《西藏自治区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审表》(表中须反映出对考生本人和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要影响的旁系血亲的政审情况)。具体考察政审工作由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负责组织实施。
  
  九、选择职位
  
  (一)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考察政审均合格且达到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进入选择职位环节。
  
  (二)选择职位人员按照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如出现总成绩相同情况,依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科目笔试单项成绩依次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先后),在招考计划中选择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录用职位。具体操作办法和相关事宜通过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另行通知。
  
  (三)每个考生只能选择一个职位。前者放弃职位选择,则依次递补,直至招考职位全部选择完毕。职位选择结束后,未能进行职位选择的考生视为未考上人员,可报考2016年我区高校毕业生第二批公开考录。
  
  (四)放弃选择职位的考生,今后报考公安机关不再享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改革有关政策。
  
  十、资格复审和录用派遣
  
  选择职位工作结束后,通过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对选择职位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人员,持本人毕业证、身份证、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政审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准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到。区外院校毕业生还须持就业报到证。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下载。报到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资格复审合格者,由自治区公务员局于2016年6月底前统一办理录用派遣手续。
  
  十一、最低服务年限
  
  (一)新录用人员在录用单位的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含试用期),其中,录用到基层一线执法单位的人员在此期间不得转任交流到公安基层一线执法单位以外的单位。
  
  (二)新录用人员在办理录用派遣手续时须签订最低服务年限协议。
  
  特别提示: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咨询电话:0891-6845883  15728902958
  
  
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西藏自治区公务员局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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