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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6年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公开考录人民警察简章

2016-03-29 15:02:14 字号: | |
青海省2016年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
  
公开考录人民警察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2016年度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公务员考录有关政策,经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公务员局批准,本次计划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2016年应届毕业生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190名(含森林公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招录程序及条件
  
  考录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体能素质测评、面试、体检、选择职位、考察、审批录用的程序进行。报考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质。考生报考年龄的计算方法是:出生日期以本人人事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时间为依据,截止日期为2016年3月30日。具体计算规定如下: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5年3月30日至1998年3月30日期间出生);报考特警职位的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90年3月30日至1998年3月30日期间出生)。同时还须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2016年3月公布的《青海省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2016年应届毕业生公开考录人民警察公告》规定条件和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二、    体能素质测评
  
  根据最终划定的笔试合格分数线确定体能素质测评人员,由省公安厅组织实施。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公布的体能测评项目,鉴于我省属高海拔地区,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研究,并报有关领导同意,将体能测评1000米长跑标准放宽至≤4′50″,800长跑标准放宽至≤4′45″,其他体能测评标准不变。体能素质测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
  
  面试结束后,根据最终划定的面试合格分数线确定体检人员,由省公安厅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组织进行体检。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有关报名时间、笔试内容、递补原则等按照《青海省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2016年应届毕业生公开考录人民警察公告》规定的要求执行。
  
  监督单位及监督举报电话:
  
  省纪委:0971—8483188
  
  省监察厅:0971—8482559
  
  省公安厅纪委:0971—8293203
  
  省人事考试中心:0971—6139342
  
  省公安厅咨询电话:0971—8293046
  
  省森林公安局咨询电话:0971—6365033
  
  本简章由青海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青海省公安厅政治部
  
  2016年3月29日
  
  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过党(团)纪、记过以上(大学期间)处分的;
  
  4.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6.直系血亲、配偶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直系血亲、配偶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7.其它原因不宜进入公安队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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