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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进入公务员队伍权利仍需进一步保障

2016-08-21 10:38:43 字号: | | 推荐课程:必胜技巧
  近日,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谭劲松,在湖南岳阳云溪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笔试和面试总分第一,然而最终因视力体检不合格落选。谭劲松认为云溪区相关部门招聘涉嫌“歧视残疾人”,并在当地残联的支持下走上了维权之路。
 
  我国宪法规定的平等权,自然包括公民进入公职的平等权利,任何基于不必要理由的限制,都将面临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追问。出于履职尽责的需要,公务员招录设置一定的身体健康标准是必须的,只是标准的设置应以岗位的真实需求为限。如果公务员岗位没有必要作出某种限制或限制标准过高,那么这种限制本身便涉嫌构成对公民平等权的侵犯。
 
  谭劲松右眼失明,左眼矫正视力为4.5,这种身体条件能够进入考试环节,与以往相比,或许已体现出公务员招录机会上的平等。而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其体检明显无法合格。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执法环节,而在于制度设计。《公务员法》并没有对残疾人做任何限制,而只是要求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立法设立的条件看似模糊,实则确立了岗位履职的必需性原则,只要不是岗位履职必需的条件标准,就没必要设立门槛。但是出于方便考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仍然设立了通用的条件和标准,以岗位履职的必需性原则审视,这些条件和标准不见得是每一个公务员岗位所必需的。
 
  可见,受制于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残疾人进入公职仍存在制度上的障碍。正因为如此,谭劲松的维权指向的已不单是一次招录,而更是公务员招录制度。国务院日前公布《“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要求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一些地方也开始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定向招录残疾人,江苏已诞生了首例通过公开招录的“袖珍公务员”,为残疾人进入公务员队伍打开了一扇窗。不过从制度层面分析,定向招录依然不足以为残疾人进入公职扫清制度障碍。真正的平等需要把普通人和残疾人一视同仁地“放进同一只碗里”,这需要打破目前“铁板一块”的通用标准,厘清不同岗位的不同条件资格和身体标准,以更加开放、更加多元、更加灵活的制度规范,最大程度地满足不同公民进入公职的平等权。
 
  多年前,因为携带乙肝病毒体检不合格,芜湖青年张先著一纸诉状将人事局告上法庭,“乙肝歧视第一案”最终促使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删除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限制性条款。谭劲松能否如张先著那般改写公务员招录历史,从制度上为残疾人进入公职打通入口,推动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更加完善,人们拭目以待。

  (原标题:残疾人进入公职制度通道亟须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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