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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海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开考录主任科员以下司法辅助人员公告

2016-08-31 16:19:25 字号: | | 推荐课程 公务员考试网官方指定备考课程——必胜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青海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开招录司法辅助人员办法(试行)》及我省公务员考录有关政策,现将青海省2016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开考录主任科员以下司法辅助人员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录公务员人数、程序、范围和条件
 
  (一)考录人数。此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开考录主任科员以下司法辅助人员257名。
 
  (二)考录程序。公开考录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审批录用程序进行。
 
  (三)考录范围。此次考录职位面向全国各大专院校毕业生。已经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报考。
 
  (四)报考条件。报考者必须具备公务员录用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要求的相关专业及资格条件。具体考录职位见附表或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qhpta.com)查询。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要符合《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要求。报考年龄及其它时间界限截止2016年9月3日。达不到条件要求的不予报名。
 
  资格审查将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不符合条件者,即取消其报名、笔试、面试和录用资格。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本次考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初审、网上缴费和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报名时间为2016年9月3日9:00至9月9日24:00,缴费时间为2016年9月3日9:00至9月11日24:00,报名调剂时间为2016年9月12日9:00-16:00。报考人员请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qhpta.com),详细阅读网上报名操作步骤,认真按照操作步骤完成报名。报名和考试时必须使用有效居民身份证。报考人员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每人只限报考1个职位。
 
  报名结束后,已经获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A证、懂藏(蒙)汉双语文字且法律专业毕业的考生,于2016年9月13日至9月23日,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司法考试A证和学历证书及民族语言专业毕业证书的原件进行现场确认。报考人民法院职位的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加分;报考人民检察院职位的到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确认加分。未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现场确认加分的,不予加分。
 
  笔试结束后,每个职位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学历证书以及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所需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进行资格复审。考生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不提交或弄虚作假的,即取消其笔试、面试和录用资格。
 
  三、笔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一)笔试内容:能力测试(含法律专业知识)和申论。能力测试占笔试总成绩50%,申论占笔试总成绩50%。笔试成绩占总成绩7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30%。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及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笔试时间为2016年9月24日。
 
  能力测试   9:00—11:00
 
  申论       14:00—16:30
 
  具体笔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四、其它事项
 
  (一)优惠政策。
 
  1.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2.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A证的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加3分。
 
  3.懂藏(蒙)汉语言文字且法律专业毕业的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加3分。
 
  符合以上优惠政策的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二)笔试答题要求。报考省直、西宁市、海东市职位的考生,笔试《申论》答题时,必须使用现代汉语答题,否则不计分;报考各自治州及以下职位的考生,笔试《申论》答题时,可选择本自治州自治主体民族语言文字答题。报考具有藏(蒙)语文字写作能力要求职位的考生,笔试《申论》第二问必须用职位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答题,否则按未达到职位资格条件要求处理,取消其考录资格。
 
  (三)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和体能测评。笔试结束后,在面试前,报考具有藏(蒙)语口语交流和文字写作能力要求职位的考生,需进行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的规定进行体能测评。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和体能测评工作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体能测评或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的面试名额,按所在职位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一次。
 
  (四)开考比例。除玉树、果洛、黄南三州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设开考比例,其余考录职位与报考人数之比必须大于1:3、达不到竞争比例的职位按报名人数确定该职位招录人数。面试时,除玉树、果洛、黄南三州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其余每个考录职位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3。经资格复审、体能测评和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后,每个考录职位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1时,总成绩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试成绩未达到当日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面试平均分值的,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
 
  (五)总成绩并列的处理。在笔试、面试结束后,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阶段人选;笔试成绩相同的,按能力测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阶段人选;能力测试成绩相同的,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A证、C证的考生优先录取。以上条件全部相同的,由招录机关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选。
 
  (六)体检和考察。体检、考察人选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工作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体检、考察环节需要递补的,按该职位的考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七)专业和学历认定。《公告》中的所需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在高等院校取得的学位证书和所学的辅修专业不视为报考公务员的所需专业。招录职位专业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应当出具国家认可的学历认证报告。
 
  (八)最低服务年限。新录用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辅助人员在录用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最低服务年限合同由新录用人员与招录单位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时签订。
 
  特别提醒广大考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与公务员考试相关的培训班或编印公务员考试复习教材资料,切勿上当受骗。
 
  本《公告》的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现行相关考录政策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0971--6165203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0971--6304479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0971—6139342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
 
  中共青海省委政法委员会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公务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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