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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部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

2016-11-01 16:26:38 字号: | | 推荐课程 公务员考试网官方指定备考课程——必胜课
  1.按“手机使用”处理的行为包括:
  
  (1)携带身上并开机;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
  
  (3)携带手机当作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4)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
  
  (5)拿出手机并开机;
  
  (6)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以上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款处理。
  
  2.关于考生坐错考场的处理
  
  (1)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违纪处理。
  
  (2)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关于雷同试卷甄别结果的认定
  
  (1)属雷同试卷“同考场打小抄”的,按《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认定。
  
  (2)属雷同试卷“跨考场两两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串通作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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