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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重庆市巴蜀中学校面向应届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招聘公告

2016-12-22 15:10:41 字号: | | 推荐课程:必胜技巧

  为促进我区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2017年应届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公开招聘重庆市巴蜀中学校工作人员。
  
  一、 招聘原则
  
  本次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计划
  
  本次面向2017年应届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公开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名(详见附件《渝中区面向2017年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公开招聘计划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
  
  三、招聘条件和范围
  
  (一)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
  
  3.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条件:全日制关键点高校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取得相应学位;
  
  4.年龄35周岁及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报名开始前一天;
  
  5. 符合体检文件标准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回避要求和聘用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7.符合《一览表》中岗位招聘条件等要求;招聘岗位专业要求参考《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2)。
  
  8.师范类毕业生毕业时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非师范类毕业生在试用期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二)招聘范围
  
  1.凡符合招聘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7年应届大学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其他要求
  
  1.在全日制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
  
  2.聘用人员在聘用单位服务年限不低于3年,在渝中区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未满服务年限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须按照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招聘程序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定于2016年12月下旬开始。按照“自愿报名、公开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采取专业技能测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名工作由渝中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统一组织开展。
  
  1.报名方式:采取应聘者持相关资料(身份证、自荐书、加盖院校公章的2017年应届毕业生推荐表、成绩单、相关等级证书、相应学科全国高中联赛省级赛区一等奖及以上奖励、ACM大学生程序设计比赛区域赛一等奖等获奖证书或相关佐证材料等)到指定高校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同时按照招聘条件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2.报名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6年12月28日9:30
  
  地点:清华大学(具体地点另行通知,详见渝中教育网和清华大学网站)
  
  (二)考试考核
  
  现场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入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分为专业技能测试和面试两部分。
  
  1.专业技能测试。专业技能测试由渝中区人力社保局、渝中区教委会同招聘单位统一组织开展。专业技能测试内容包括说课等,分值为100分。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基本合格线为60分。专业技能测试时间为2016年12月28日,具体地点详见渝中教育网和清华大学网站。
  
  2. 面试。面试由渝中区人力社保局、渝中区教委统一组织开展。在达到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基本合格线的人员中,按照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选,若排序到最后一名面试人选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面试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拟招聘岗位名额至规定比例(递减后的招聘岗位人数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面试比例”公式计算,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无法递减的,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的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面试比例。面试以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分值为100分,分数为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若某一岗位只有1名考生参加面试,该考生面试成绩还须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所有考生的平均分方为合格。面试最后结果为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不得确定为签订就业协议人选。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总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各项成绩均采取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面两位小数)。
  
  专业科目测试成绩、面试成绩和考试考核总成绩以及进入体检环节签约人员的资格条件等于考核结束以后5个工作日内在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渝中教育网进行公布。
  
  (三)确定签订就业协议人选
  
  按照考试考核总成绩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签订就业协议人员。若总成绩相同,则按照专业技能测试成绩高者依次确定,若仍相同,则加试一轮面试,以加试成绩高者确定为签订协议人员。
  
  五、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关于转发〈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号)、《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9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并结合教育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体检医院按照《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和《关于调整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16号)要求确定。
  
  国家对体检政策有新规定或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复检)资格。
  
  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因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不予递补。
  
  六、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及招聘单位对其政治思想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日常学习工作情况、身份状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考察,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若因考察不合格或在考察环节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取消该招聘岗位,不予递补。
  
  七、公示
  
  (一)招聘各场次计划、确定签订就业协议人员等信息在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渝中教育网等进行公示。
  
  (二)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渝中教育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招聘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毕业院校、毕业时间、考试考核总成绩、聘用岗位、符合聘用岗位的其他条件等。
  
  八、聘用及待遇
  
  聘用审批前,若出现拟聘用人员不符合招聘条件或自动放弃聘用资格等情况,取消该招聘岗位,其缺额不予递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对反映问题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报经重庆市渝中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对有严重问题并查实有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待遇。
  
  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转正定级;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在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取消聘用资格。
  
  2017年应届毕业生在2017年7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书的,不予聘用。
  
  报考人员如在体检、考察、公示期间及公示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或放弃者,3年内(即2017年至2019年)不得报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
  
  九、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是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其他
  
  本简章由渝中区人力社保局、渝中区教委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23-63835424(区教委)023-63765136(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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