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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南衡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展开

2017-01-09 16:19:37 字号: | | 推荐课程 公务员考试网官方指定备考课程——必胜课
  对公务员平时工作的考核,是督促公务员队伍认真履行工作职能,提升公务员队伍整体工作水平的一项重要方式。公务员队伍的工作效率及质量不仅关系到所在单位的职能发挥,更影响到对人民群众的服务水平,因此加强对公务员工作的日常考核显得尤为重要。
 
  为认真做好2016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湖南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6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6〕408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 明确公务员年度考核范围 
 
  本通知所称公务员年度考核是指对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公务员和参照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成员的年度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中省管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省委组织部有关要求执行。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参照《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湘人发〔1996〕125号)执行。 
 
  二、严格优秀等次比例审核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一般控制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 不同职务层次分别组织考核,各职务层次优秀名额不得相互挤占,先进处(科)室的评选比例不超过本部门(单位)内设机构设置数的20%。 
 
  2016年获得全国和省级、省级部门表彰(省保留的评比表彰项目内)的先进集体、获得省文明单位等综合性表彰奖励的单位、绩效评估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先进处(科)室和个人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均可提高5%,优秀等次比例核定以后不得随意突破。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工作中被“一票否决”的单位,绩效评估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领导班子发生塌方式腐败或单位内发生重大腐败窝案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10%以内。 
 
  各单位应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定的优秀比例和名额,按照不同职务层次分别组织考核,各职务层次优秀比例和名额不得相互挤占。领导班子成员的年度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市管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市委组织部有关要求执行。 
 
  各考核单位要在2017年2月20日前将本单位2016年《衡阳市公务员单位、参公管理单位年度考核评优奖励计划审批表》、《衡阳市公务员单位、参公管理单位年度考核奖金发放审批表》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直党群等系统报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办公室,市直行政机关报市公务员局),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本单位考核工作。 
 
  三、做好考核结果备案和结果运用工作 
 
  2016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要在2017年3月底前结束,2017年3月15日前,应将本单位2016年《衡阳市公务员单位、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衡阳市公务员单位、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名册》等材料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不得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须于2016年4月15日前,将本单位统计汇总后的公务员考核备案统计表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年度考核结果备案时,公务员主管部门将随机抽查部分优秀等次及记功人员的平时考核工作记录。 
 
  要严格按照《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加强考核结果运用。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的,应填写《公务员奖励审批表》,按《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奖励。对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基本称职或不定等次的,要按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四、认真处理考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严格按照《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七章的有关要求,认真处理公务员考核工作中的相关事宜。年度考核中其他未尽事宜明确如下。 
 
  (一)年度内受到本单位多项奖励的,按最高标准一次性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二)将公务员参加学法用法考试情况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凡是没有参加学法用法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暂缓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待补考合格后再予以补定。 
 
  (三)对公务员脱产培训情况的考核,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将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情况记入年度考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组厅字〔2015〕51号)执行。年度考核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栏应如实填写。公务员脱产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四)借调或参加专项工作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借调或参加专项工作期间的有关情况,由借调单位或专项工作机构提供。 
 
  (五)市直单位参加驻村帮扶工作的,参照《湖南省直和中央驻湘单位干部驻村帮扶工作考核办法》(湘扶办联〔2015〕6号)的有关规定,由派出单位考核,其考核等次由派出单位征求扶贫工作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评为优秀等次的,可不占派出单位优秀指标。其所在驻村帮扶工作队的年终考核结果达不到“良好”或“优秀”的,原则上队长和队员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六)因工伤或孕、产假休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以上的,参加年度考核,可确定为称职等次。 
 
  (七)在年度考核开始时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参加年度考核,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参加年度考核。对是否参加年度考核有争议的,由所在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所在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批准后确定。 
 
  (八)受党纪处分的公务员年度考核按照《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及《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6〕60号)办理。 
 
  (九)《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湘组〔2009〕16号)文件明确规定给予记二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因2016年已经开展了上述奖励措施,按规定今年不开展记二等功、记一等功等奖励措施。 
 
  (十)年度考核有关表格,请在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hy12333.gov.cn/)“业务工作”内下载。 
 
  五、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 
 
  公务员年度考核是公务员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手段,对于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促进公务员干事创业发挥着积极作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促进考核工作规范化,增强考核工作实效性。各考核单位要认真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把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重要精神、重大工作部署,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作为重要内容,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法,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要充分发挥平时考核的作用,把平时考核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要认真按照考核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实施,客观公正考核评价公务员德才表现,严格兑现奖惩,防止流于形式,充分发挥考核工作激励导向作用。要严肃考核纪律,对不按规定实施考核或随意突破优秀等次比例的单位,要坚决予以纠正,对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发奖金等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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