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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364)

2017-01-12 09:30:41 字号: | | 推荐课程 公务员考试网官方指定备考课程——必胜课

1.答案:

解析:

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经济的发展有完善和促进作用。

2.答案:

解析: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法条规定,此题应选C。

3.答案:

解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故本题选择C。

4.答案: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本案中,小刘因闯红灯驾驶,应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后又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排除B、C两项。另根据该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在肇事后因小王阻止小刘救治重伤者乙,使小王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因此小刘和小王均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本题选D。

5.答案:

解析: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此本题选择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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