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伊州区公安机关面向河南省公开招聘合同制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
根据哈密市伊州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2017年哈密市伊州区面向河南对口援建县市为伊州区公安局招聘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200名。
一、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2.男性,族别不限,年满18周岁及以上,30周岁及以下(即:1986年3月20日至1999年3月20日期间出生);
3.具有高中、中专(含职业高中、技校)及以上学历;
4.身高170CM以上,体重50--90公斤之间;
4.具有正常履行报考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无身体残疾;
5.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审有关规定。
下列人员不在此次公开招聘范围:
1.近三年来,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等行为人员;
2.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及尚未解除人员;
3.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人员;
4.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5.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进入公示和正在进行体检、考察考生;
6.约定服务期未满人员;
7.法律、规定要求不得列入公开招聘范围的其他人员。
下列2类人员给予优先聘用:
1.2015年、2016年退伍士兵,历年退伍士兵服役期间曾担任班长(副班长)职务或荣立三等功、获“优秀士兵”称号及以上的退役士兵和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身体无残疾体检合格者直接予以聘用;
2.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机构)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体检合格者直接予以聘用;
二、招聘程序
(一)信息发布
《2017年伊州区公安机关面向河南省公开招聘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简章(以下简称《简章》)在由招聘工作所在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予以发布。
会在兰考就业网、“兰考就业”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发布《2017年伊州区公安机关面向河南省公开招聘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简章(以下简称《简章》。(网址:http://www.lkjy.gov.cn、微信公众号:lankaojiuye)
(二)报名
报名时间:2017年3月29日----4月10日
报名地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报名方式:采用现场报名,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可前往当地公布报名地点进行报名。
携带材料:报名时携带报名表、毕业证(大专以上学历学信网学历证明)、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身份证、退伍证(退伍军人)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报名表、政审表、体检表上使用);填写《报名表》、《政审表》(在所在市指定网站下载,也可在报名地点现场领取)
报考人员须确认报名信息真实有效,编造虚假信息者取消报名资格。
兰考县报名时间:2017年4月6日-4月7日
报名地点:兰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一楼
咨询电话:0371-23301579
(三)考察政审
报名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审查,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交回报名地点。
(四)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时间:4月12日至4月15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体能测试地点:河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中心院内(北环长兴路19号)
体能测试评分标准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育锻炼标准评分标准》---男子青年二组(26岁至30岁)评分标准执行。
测试项目及标准:
1、纵跳摸高
原地起跳,摸到悬挂高度为2.65米处即为合格,否则不合格;给予补考二次;
2、立定跳远
原地起跳,达到220CM即为合格,否则不合格;给予补考一次;
3、400米短跑测试
按照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五)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详见附件1)。
体检项目:心电图、结核病、乙肝五项、性病(艾滋病)、血常规、尿液毒品(大麻、冰毒、吗啡)、血压、视力、听力;
另:驼背、鸡胸、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瘢痕、身体任何部位纹身的不合格;
体检时间、地点、费用:报名符合条件的人员由组织单位安排到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具体医院名称)进行体检,4月12日前体检完毕,不进行复检,体检费标准300元,体检发票台头统一开“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费用由伊州区人民政府承担。
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六)公示
根据体能、体检、政审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所在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进行公示。
兰考报名的考生,根据体能、体检、政审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兰考就业网、“兰考就业”微信公众号上公布。
(七)聘用
公示无异议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含试用期)。
统一组织乘车前往哈密市伊州区公安机关报到,由单位接收安排食宿;
伊州区人民政府,承担生源地至伊州区火车硬卧车票费用,达到后统一进行报销;
具体启程时间另行通知;
三、待遇保障
(一)工资待遇
1、聘用人员实行合同管理,聘用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期满考核合格进行续签;
2、聘用人员按照辅警工资标准计算:工资2300元/月,单位缴纳社保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包括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用975.2元/月,合计3275.2元/人/月;
3、工作年限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每月在原工资基础上增加500元;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上(满五年及以上)在原工资基础上增加800元;
4、每增加一年工作年限,每月工龄工资增加30元;
5、按照每月1500元对聘用人员进行生活补贴;
6、聘用的辅警统一配发服装、标志。
(二)食宿待遇
由伊州区政府免费提供宿舍,集中住宿,统一被褥及基本生活用品,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合同制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当班期间伙食由警务站现有配送标准予以保障,休息日自行解决。
(三)休假待遇
按照《伊州区公安局警务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规定》执行,与民警享受同等事假、病假、婚假、生育假、护理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等待遇。
按照《伊州区公安局警务工作人员优抚慰问暂行规定》执行,与民警享受同等的工会开展的生病住院和直系亲属去世慰问待遇;
(四)奖励待遇
1、在便民警务站岗位上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绩效考核“优秀”连续二年以上,因工作突出予以表彰奖励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入哈密市伊州区,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福利待遇(如:其子女自入托至高中15年免费教育,享受城镇居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2、户籍不在哈密市伊州区,在我局便民警务站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公租房(城区)一套进行居住,居住期间房租按照城镇公租房租用价格计算,公租房住房面积为40平方—60平方米,近几年房租为6元/平方米,由租住人自行承担;
3、所有合同制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可向局警务保障室提出住房申请,购买伊州区政府建造限价房。
4、户籍迁入哈密市伊州区工作人员的子女就学的,持公安机关入职证明,由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入学。
5、根据《伊州区公安局辅警考录财政聘用人员工作方案》,每年对合同制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经招录程序可转为伊州区财政聘用人员,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待遇;在伊州区公安局政法编制和事业编制有空岗的情况下,每年面向成绩突出,获得“优秀”称号的工作人员优先设置一定数量岗位通过自治区统一考录;
6、所有合同制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由单位统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进行保障。
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
哈密市伊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9日
附件一: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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