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南株洲9种失误干部可免责
去年以来,不少省市出台了干部“容错免责”的意见,在探索改革的过程中遇到挫折,犯错误是难免的。如果领导干部在探索中一犯“错误”就给予严肃问责,势必会打击他们尝试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导致一些领导干部做事墨守成规,甚至为了不犯错误而不作为,宁愿遵循落后的发展模式,也不愿改革创新。给改革者“试错”的机会,宽容改革失败,免除改革者的后顾之忧,保护敢于创新、敢于改革的领导干部,能有力地防止“庸懒散奢”和不思进取的现象出现,激发改革者发挥自身才能,探索更好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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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株洲市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出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支持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暂行办法,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干事创业者鼓劲。
办法明确“在推进改革创新中,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因素,且没有成功经验借鉴,先行先试中出现探索性失误和过失”等9种容错纠错情形,一旦出现这些情形,在受到问责追责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可按照提出申请、调查核实、认定反馈、报告备案四个程序进行容错认定。
办法提出,建立纠错改正机制和澄清保护机制,问责机关或部门对认定符合容错情形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或纠正;对容错免责或减责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和管理,注重从心理上为干部减压减负;对查无实据的信访问题,可通过谈心等方式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的,要坚决依法依规查处,并通报或曝光此类案例。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容错免责”是一柄双刃剑,主观愿望上是希望保护敢于改革的领导干部,鼓励领导干部积极开拓进取,大胆尝试改革创新。同时,它也有可能成为庸官的“护身符”,腐败分子的“挡箭牌”和“免死牌”。很可能出现有个别干部打着改革的“幌子”,盲目决策,谋取私利,把此项免责条款当成了违法违纪的借口。所以,没有规矩难成方圆,如何有效地运用容错机制,发挥其真正的实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什么样的错误可以免责,什么样的错误必须追责,需要有明确的规定,划出清晰的界限。同时,将“容错免责”的内容做到最大限度的公开,完全置于人民和舆论的监督之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达到营造鼓励创新、宽容挫折、容忍失败的氛围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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