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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参与社会服务可醉驾免刑

2018-01-30 06:36:00 字号: | | 推荐课程:必胜技巧
  毋庸置疑申论是公务员考试中的一个关键点,同时也是一个难点。公考资讯网温馨提醒考生多看多做练习的同时,要站在公务员角度和高度上,对待最新发生的国内国际时事政治热点。为进一步帮助考生改善申论写作水平,公考资讯网特别推荐:2018年申论热点时评“参与社会服务可醉驾免刑”评论文章,阅读本文对公务员考试申论写作能力培养和申论热点把握有一定的帮助和促进。
  
  背景链接:
  
  近日,温州瑞安市醉驾男子张某在完成30小时社会服务后,该市检察院对其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事情虽小,却引发广泛关注,原因在于让犯罪嫌疑人参加公益服务,以此作为醉酒驾驶不予起诉的条件,这在国内尚属首例。
  
  综合分析:
  
  1、合法性:
  
  (1)今年5月最高法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对醉驾有这样的表述:“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很快,浙江省高院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其中有这样的表述:“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从上述规范性文件看,瑞安市检察院的相关规定确实有法可依,现实中,醉驾男子张某的情况符合以上情况,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在情理之中。甚至可以说,瑞安市检察院要求张某完成30个小时公益服务后才能免于起诉,反而是比上级文件增加了免于处罚的条件,改善了不予起诉的门槛。
  
  (2)从中央到地方,一系列规定并不意味着“醉驾入刑”已经松动。实际上,公众对“醉驾入刑”的说法存在一定误解。“入刑”并不意味着“判刑”,而是醉驾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根据司法实践对醉驾的量刑进行细化,无论是加重处罚减轻处罚,都不意味着“醉驾入刑”的原则有所松动,反而改变了过去“一刀切”的入刑处罚,打击醉驾的大原则不变,对不同情节的处罚标准加以精细化、规范化,以公检法三家达成会议纪要的方式,统一醉驾的执法尺度和标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2、合理性:
  
  (1)从其它国家的司法实践看,判处犯罪嫌疑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以代替拘留、监禁等刑罚手段,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经验。而在中国,这样的司法实践不多,公众的接受度也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是我们长期以来对法律的理解,主要停留在法律的惩戒、威慑、处罚等属性上,而很少关注法律本身具有的帮教、引导、纠偏等社会功能。像瑞安市这样安排醉驾者学习交通规章、担任交通劝导员,不仅能起到惩戒和约束作用,更能产生警醒、强调、教育的效果,同时也能对区域内交通治安产生一定积极影响,实现了多方位社会效益,可以说一举两得。
  
  (2)醉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和预防犯罪的发生,还是应该从增强广大驾驶员的法律意识、交通意识着手。就本案来说,张某完成社会服务、组织亲友观看交通宣传视频等活动,已经达到了教育惩戒的目的。
  
  对于这样的司法实践和探索,我们同样需要保持审慎和耐心。比如,什么样的犯罪嫌疑人适用这样的规定?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的效果应该如何评价?如果在公益服务中态度不端正,又该如何处理?怎样避免犯罪分子借助这样的规定逃脱惩罚?这些细节都应当经过科学、规范的论证和审查,并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既要给情节显著轻微的违法者改过自新的机会,也不能放过任何一个无视法律、轻视公共安全的犯罪分子,这是瑞安市司法机关应当思考的问题,也是今天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以上就是2018年申论热点时评“参与社会服务可醉驾免刑”评论文章的完整内容,公考资讯网希望这篇范文对考生把握申论热点问题,改善申论写作的语言表达能有所帮助,供大家参考阅读。公考资讯网申论热点时评更新国内国际时事政治热点,并提供时事政治热点政策解读、理论观察、时事大事记及时事政治热点汇总等,更多信息请关注公考资讯网最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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