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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苏宿迁市宿豫区招聘人员简章

热门标签: 江苏宿迁事业单位招聘
2018-08-20 15:43:04 字号: | | 推荐课程:必胜技巧 来源:宿迁市宿豫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进一步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加强全区村卫生室人才队伍建设,满足全区基层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决定公开招聘一批村卫生室工作人员。现将招聘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名额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村卫生室工作人员54名,具体专业、岗位及名额详见《岗位简介表》(附件)。
  
  二、招聘条件及要求
  
  1.职业道德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愿意扎根农村为当地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2.年龄在45周岁(1973年7月30日之后出生)以下;
  
  3.身体健康,胜任工作;
  
  4. 自觉接受并服从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
  
  5.在满足上述条件后,至少具备下列其中一项专业技术条件:
  
  (1)全日制教育中专及以上学历(取得的学历证书被国家或省教育部门认可,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考试资格),所学专业为临床医学类、公共卫生和护理;
  
  (2)具有初级及以上的临床、公共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或注册护士;
  
  (3)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6.无违反计划生育问题、从医期间无区级及以上有关部门查处行为、个人诚信无较重及以上失信行为、三年内无被用人单位开除情况、五年内无刑事犯罪及处罚记录等。
  
  三、招聘程序和方法
  
  本次招聘工作由宿豫区卫计委负责组织,区人社局负责程序指导,区纪委负责全程监督。按照公布《招聘简章》、报名、笔试、专业技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等步骤实施。
  
  (一)公布招聘事项
  
  按照“事先告知、公开透明”的原则,将《招聘简章》在宿迁市考试鉴定中心网http://www.sqrsks.com/、网上宿豫http://www.suyu.gov.cn/公开发布。
  
  (二)报名
  
  报名时间定于2018年8月20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6:00(工作日时间);报名地点:宿豫区卫计委312室(宿豫区湘江路31号)。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报考人员应提供符合报考条件的材料到报名地点进行现场报名,届时须交验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报考人员需提供二代身份证,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推荐表或就业协议书;委培生、定向生、联办生还须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岗位需求的其他材料;
  
  2.报名时要提供近期免冠同底彩色二寸证件照4张;
  
  3.报考人员服从岗位调剂的,报名时可以填报首选岗位和调剂岗位,首选岗位落选的情况下,根据综合成绩排名进入调剂岗位确定体检资格;
  
  4.报名过程中坚持诚信报考并提供真实材料。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
  
  (三)笔试
  
  经过报名初筛合格人员统一参加笔试,笔试内容以相关专业知识为主(占80%左右)、公共基础知识为辅(占20%左右)。笔试采取闭卷考试形式,不指定复习用书和考试范围。考生笔试成绩以百分制的形式计算。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专业技能测评
  
  根据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技能测评人选。参加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不足3:1的,按实际进入人数测评。测评内容以卫生业务知识为主,专业技能测评成绩满分100分,设60分最低合格线,低于60分的不予进入下一环节。专业技能测评具体时间及地点将另行通知。
  
  (五)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
  
  1.考生的笔试成绩的60%和专业技能测评成绩的40 %计算其为综合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标准,依据招聘岗位计划数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体检费用自理。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考察资格;在职人员在体检前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或辞职证明,否则取消体检和聘用资格;
  
  2.按照本《简章》确定的聘用条件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确定拟录用人员,并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3.体检、考察不合格或公示后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出现招聘岗位计划缺额时,按照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录用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四、聘用待遇及管理
  
  1.录用后享受我区同等条件下在岗乡村医生待遇标准,其中护理岗位因与临床、公共卫生岗位不同,其工资待遇略低于临床、公共卫生岗位。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参照现有乡村医生人员标准缴纳。对符合聘用条件,但暂未取得相应资格职称的人员如若聘用期内仍未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职称的,不再予以续聘;
  
  2.被录用的人员,如有在医疗机构工作经历的,需提供单位发放工资明细和社保中心的养老保险明细。
  
  3.被录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聘用)合同或各种协议的,由本人自行负责处理。
  
  本简章在宿迁市考试鉴定中心网http://www.sqrsks.com、网上宿豫http://www.suyu.gov.cn/发布。其他环节需要通知、公示等请关注网上宿豫,敬请及时关注并相互转告。
  
  五、本简章由宿豫区卫计委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27-84465601监督电话:0527-84465599
  
  
  宿迁市宿豫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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