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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851)

热门标签: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2018-12-18 08:12:00 字号: | |
1.从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国法治建设经历了多个重大节点。下列关于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举措,按时间先后排序正确的一项是:
①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②提出依法治国并写入宪法
③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
④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A.③②①④

B.①②③④

C.③①④②

D.①③④②

2.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最终裁决,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的是( )

A.对国家发改委的复议决定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B.广西自治区南宁市政府决定征用南宁市郊区的土地

C.青海省政府依据其作出的行政区划决定而确认某块土地由甲公司享有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

D.湖北省政府调整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划的决定

3.

宁某系某公安局刑事警察,在下班回家路上发现有人斗殴,便上前制止。当宁某发现其中一方为有过隙的李某时,便叱喝其住手。李某发现是宁某遂破口大骂。宁某听得怒火顿起,拔枪将李某大腿击伤。

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李某能否获得国家赔偿? 

A.能,因为宁某系公安人员,且损害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

B.不能,因为宁某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能,因宁某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情形

D.不能,因宁某是刑事警察,无治安管理职权、且宁某是在下班时间作出的行为

4.

以下情况能成立共同犯罪的是(  )。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

B.缺乏共同意识联络时的同时犯

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

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

5.

个体经营户张某因为不服区工商局五千元的处罚提出申请复议,市工商局认为处罚过轻,改为没收工商营业执照,张某如果想提出行政诉讼,应该告哪个单位?(  )

A.市工商局

B.区工商局

C.区人民政府

D.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局

答案与解析

1.答案:

解析: 本题考查我国依法治国的形成过程,我国最早是1978年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然后是1999年的“依法治国写进宪法”;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最后是2014年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故本题答案为A选项。

2.答案:

解析: 对省级政府、国务院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复议时复议机关为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时,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诉讼,A错。根据《行政复议法》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所以C错。D选项,省政府关于行政区划的决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针对该决定不服,不能提起诉讼。

3.答案:

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题目中,警察宁某与李某有过隙,怒火中烧的时候拔枪击伤李某大腿,并不是执行公务,而是出于私人的恩怨,是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故正确答案为B。

4.答案:

解析:

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所以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的,不成立共同犯罪,A选项错误。共同犯罪需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以及故意内容不同,都不成立共同犯罪。因此B、C选项错误。

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是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之下的共同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成立共同犯罪,故正确答案为D。

5.答案: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市工商局就区工商局对张某的处罚行为进行了变更,因此由市工商局作为被告。故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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