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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2062)

热门标签: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
2019-09-22 08:09:00 字号: | |
1.

李某属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员,私自动用了一笔数额较大的公款去炒股,一个月后被领导发现,其行为属于(  )。

A.贪污

B.挪用公款

C.滥用职权

D.职务侵占罪

2.

2000年,张明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坛子,内有500块银圆及一张棉布,上写“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王建林1938年7月1日”。王建林为王天民的爷爷,在抗战期间被日寇杀害,解放后王天民被宣布为中农。这500块银圆(  )。  

A.应归张明所有,作为发现人,他可按先占原则取得银圆所有权

B.应归王天民所有

C.应由张明与王天民平分

D.属于无主财产,应归国家所有

3.>>>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   )

A.坚持与时俱进

B.坚持与时俱进

C.坚持执政为民

D.坚持党的阶级性

4.下列(  )不能成为复议机关。

A.不设立派出工作机构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B.国务院

C.乡人民政府

D.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E.国家发改委

5.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附加刑的是(  )。

A.罚金

B.没收财产

C.驱逐出境

D.剥夺政治权利

答案与解析

1.答案:

解析: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之规定,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李某属于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适用挪用公款罪。本题正确答案为B。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答案:

解析:

《民通意见》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挖掘、发现的埋葬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500块银元是王建林的所有物,虽然他本人去世了,但他的孙子是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银元。故正确答案为B。

3.答案:

解析: >党的十六大中表示,三个代表的思想的根本要求是,先进性和执政能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是与时俱进。

4.答案: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以下几类行政机关不承担行政复议职责,因而不能成为复议机关:派出工作机构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之下如果没有设立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构,则不具有行政复议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行政机关,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同,它们没有设立工作部门的权利。实践中,虽然乡、镇人民政府也有一定数量的工作机构,但其法律地位与政府工作部门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些工作机构在实施行政管理时没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必须以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进行。由于没有比本层级更低的行政机关,因此,乡、镇人民政府不可能行使具有层级监督性质的行政复议职权。
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根据地方组织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它们都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与乡、镇人民政府一样,这些派出机关不承担行政复议职责,不能成为复议机关。
A项不是行政机关不能成为复议机关;B项只能进行国务院裁决,国务院没有复议的权利;C项乡人民政府也不能做复议机关;D选项不是行政机关,也不能做复议机关。E选项,国家发改委可以做复议机关,发改委是部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法规定,省部级的复议机关是自己,故发改委可以做复议机关。故本题选ABCD。

5.答案:

解析:

>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有三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但这不属于附加刑。故正确答案为C。

>本题相关知识点: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在独立适用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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