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地区网站:
考试类别: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常识辅导 > 法律 > 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2179)

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2179)

热门标签: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
2019-10-22 08:06:00 字号: | |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犯罪时怀孕的妇女和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B.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C.对于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三十年有期徒刑

D.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2.

严老先生是一位富商,病故后留下了近五百万的遗产。其子严肃认为妹妹严英已经出嫁,不能继承遗产,而严英则认为她也应该享有继承权,同时严老先生的弟弟严富贵也要求继承财产。为此,严老先生的夫人张淑贞不知如何分割。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严老先生的财产继承人应该是(  )。

A.严肃 严英

B.张淑贞 严肃 严英 严富贵

C.张淑贞 严肃

D.张淑贞 严肃 严英

3.

下列关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政协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重要国家机关。

B.政治协商制度的政治基础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

D.我国民主党派是参政议政党。

4.卢梭在《爱弥儿》一书中写到,妇女们应该在家中劳动,永远不要到需要讲话的公共集会上去……难道世界上还有比把家里收拾得井井有条的母亲更感人、更让人尊敬的吗?这表明卢梭反对妇女(  )

A.争取人身自由权

B.获得劳动权

C.拥有教育权

D.享有政治参与权

5.

李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E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D区。2006年3月李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C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李某被留置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李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①甲市E区人民法院    ②甲市D区人民法院    ③乙市C区人民法院    ④乙市B区人民法院

A.②

B.①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答案与解析

1.答案: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78条第2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因此D选项正确。

    A选项错误,不适用死刑的人包括:(1)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B选项错误,《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69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C选项错误,对于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2.答案:

解析:

我国《继承权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此规定可知,张淑贞、严肃、严英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而严老先生之弟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则无继承权。故正确答案为D。

3.答案:

解析:

政协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群众团体,而是政治联盟、是统一战线。

4.答案:

解析: 本题考察法律常识。题目看起来有些难度,其实通过参照选项分析,主要问“到需要讲话的公共集会上去”所反映的是公民的何种权利。A选项是人身自由,题中没有体现,B选项是获得劳动权,卢梭不是反对妇女劳动,与题意恰恰相反,C选项题中没有涉及到。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其中一项重要权利即为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其中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等。本题“到需要讲话的公共集会上去”很明显是一种参与政治的权利,所以选D。

5.答案:

解析:

>李某对处罚曾提起复议,但复议决定题干没讲,只能按维持来处理,其次,本案的行政处罚含财产与限制人身自由,对财产不服,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不服,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为乙市C区,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限制人身自由地。户籍所在地即甲市E区,经常居住地题干中未涉及,只提到工作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为乙市B区,故对本案乙市C区、甲市E区、乙市B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故正确答案为B。

>本题相关知识点: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管辖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它是以辖区为标准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包括两种情况:其一,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其二,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阅读:

  • ·2021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2428)
  • ·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2219)
  • ·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2218)
  • ·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2217)
  • ·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2216)
  • 地方公务员考试